经过2019年11月10日天津印社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天津印社
第二条 天津印社创建于1996年,是由以天津为主包括部分其他省市的印学家、篆刻家和书画家、金石鉴赏收藏家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参加、自愿结成的区域性、专业性学术团体。本社吸收部分知名同业专家作为艺术顾问。本社在天津市文化局和天津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社团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社宗旨:保存金石、弘扬印学、团结印人、继往开来。本社发展目标:立足天津,面向全国,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做大做强天津印社这块文化品牌。
第四条 本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开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发扬爱国爱社传统,组织和依靠广大社员,团结全国范围内的印学家、篆刻家、书画家和其他相关的艺术家,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深入开展印学研究,积极从事篆刻和书画创作,注重培养和造就优秀艺术人才。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中国先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社经天津市文化局和天津市民政局核准,接受天津市相关职能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天津印社社务委员会为业务具体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社社址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泰达时尚广场30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印学及书画艺术研究、创作;
(二)编辑印学及书画学术著作、艺术图册及相关刊物;
(三)开展促进篆刻及书画创作水平提高与普及的各类展览、培训活动;
(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征集、收藏、展示金石书画等相关文物和文献资料;接受印社内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五)与有关学校合作、培养篆刻艺术人才;
(六)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积极向世界介绍和传播中国的金石书画艺术。
第三章 社 员
第八条 本社社员分为社员和名誉社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有加入本社意愿,具有中国国籍的印学家、篆刻家和书画家及相关专家学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为本社社员:
(一)在印学研究上或在篆刻创作上有较高成就者;
(二)在书法、中国画理论和创作上有较高成就和较大影响者;
(三)在与篆刻书画相关学科和门类中成就较高的专家学者;
(四)因印社事业特殊需要吸纳者。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吸收为本社名誉社员:
(一) 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具备社员条件者;
(二) 凡热心本社事业并为本社发展提供相当资助和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各界贤达名士等。
第十一条 入社程序
(一)由本社社员两人或理事一人介绍,个人提交入社申请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并附本人真实有效的成就证明文件或本人创作的篆刻、书、画等作品,提交本社社委会初审,通过后报本社理事会讨论批准。
社委会初审遵循如下原则:
1、符合本章程之规定;
2、凭个人成就入社,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作品入国展或西泠印社展一次,或省级展览奖两次以上;
(2)论文或著作在国家级刊物发表一次,或省级刊物发表两次以上;
(3)西泠印社社员或中国美协会员或中国书协会员;
3、凭个人艺术水平入社:创作的篆刻、书、画等作品需通过社委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定过半数通过;
(二)本社理事会授权社委会颁发由本社加盖公章的社员证;
(三)如有特殊个例,由社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举办的活动、获得本社提供的服务;
(三)对本社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按本社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查阅本社相关资料的权利;
(五)在专业技术水平达到相应水平时,优先获得本社向西泠印社推荐为社员的权利;
(六)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三条 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社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本社决议,维护本社团结;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积极完成本社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不得用本社的名义,从事有损本社利益及声誉的商业或其他活动;
(五)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名誉社员拥有除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的社员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社社委会查实,社长会议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取消其社员资格:
(一) 因严重违反本社章程或印社管理制度者;
(二) 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者;
(三) 声明退社者;
(四) 无特殊情况长期不履行社员义务者(两年以上),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六条 两次社员大会之间,由本社社委会对社员进行重新登记,并在本社网站、微公号等渠道上公示,在下一次社员大会召开之前未与本社社委会联系的,视为认可放弃社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社组织机构
社员大会→理事会→社长会议→社委会
第十八条 本社管理机构
本社管理机构如下
根据2018年6月20日天津印社理事会议决议通过,本社与天津印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合作期八年,合作期满前一年双方另行协商合作事宜。协议规定:由天津印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天津印社在协议期内的场地、日常组织管理和必须的活动经费,天津印社的商业品牌和商业平台归天津印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唯一拥有。
天津印社的日常工作由天津印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印社工作部完全承担,印社不再设秘书处和办事人员。
第十八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社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方针;
(三) 选举产生本社理事会;
(四) 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社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社长会议提议,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使下列职能:
(一)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印社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社长、副社长、社委会主任;
(四)筹备召开社员大会;
(五)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社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社委会委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因特殊情况决定增选理事、副社长及其他人选;
(十)领导本社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本社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印社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每届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下一届理事名单,本人填写“天津印社理事参选确认书”,经社员大会选举超过半数通过方能当选本届理事。社员大会闭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理事,可由社长召集临时理事会协商通过。
理事会不设理事长,由社长或行政副社长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社长会议研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则社长或行政副社长必须在接到提议后的三十天内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社长会议是理事会闭会期间本社的领导决策机构,由社长、副社长组成,社委会主任列席会议。社长会议由社长或行政副社长召集和主持,视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社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社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领导本社日常工作;
(二)根据社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的决定,研究落实本社各项重大具体工作;
(三)领导督促、检查社委会工作;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视情况需要,可召开社务会议。社务会议由社长、副社长、社委会主任组成。
第二十六条 社务委员会(简称社委会)是理事会下设的办事、执行机构,由主任、委员组成,对理事会和社长会议、社务会议负责。
社委会委员必须是印社社员,由社委会主任提名,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社委会的职责是:
(一) 在社长会议、社务会议领导下负责处理本社各项日常事务;
(二) 执行社长会议、社务会议和理事会决定;
(三) 准备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统一联络协调社内、外各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社委会内设立若干个专职委员,其工作职责是在社委会领导下,执行社长会议、社务会议决议,协调、指导天津印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社工作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社长、副社长、社委会主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或专业技术能力突出;
(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八十周岁。
第三十条 社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名誉社长、名誉副社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三十一条 热心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热心本社事业,为印社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享有较高社会声望者,或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热心从事或推动本社对外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在所在国家或地区艺术界有较高声望者,经征得本人同意,由社长会议(社员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提名)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社名誉社长、名誉副社长、顾问、名誉理事。名誉社长、名誉副社长、顾问、名誉理事对本社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咨询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所有名誉职务任期为一届,根据印社实际需要可连任。
第三十三条 理事连续两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社团活动的,经社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转为名誉理事。
第六章 任期
第三十四条 社长、副社长、理事、社委会主任及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由于社委会委员肩负着印社全面工作的责任,在任期未满之前,对没有精力胜任委员职务的,由社委会主任提出解除其委员职务,重新提名接替委员,经临时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当社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印社利益、损毁印社形象的行为发生时,将免去社内一切职务,开除其社员资格。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社已与天津印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八年的战略合作协议,在协议期内,按协议规定范围内所有必须的经费由该公司承担。
协议期满后,若不再延续合作协议,必须建立严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同时修改本章程。
第三十七条 在与天津印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战略合作期内,本社不收取社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社所拥有的资产,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接受社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社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社不设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机构的所有岗位不享受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八章 藏 品
第四十二条 本社藏品来源:
(一) 本社征集、收购;
(二) 社员捐赠;
(三) 海内外人士捐赠。
第四十三条 本社藏品属于印社公有,任何社员没有所有权。其保存、使用、管理须严格按照相关藏品管理制度。
(一)每月填报《印社资产清单明细表》,由社委会主管委员核对、主管副社长签字确认。电子报表报主管副社长、社长各一份;
(二)每年理事会期间对现有藏品进行淘汰筛选,淘汰部分藏品的数量和用途由理事会确认。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社章程如需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社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